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为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的以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产品研发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室等各级各类科研基地,以及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 包括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物和实验废弃物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保密安全管理和实验室内务管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现程、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校、院(所、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队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各自职责权限,代表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须明确1名单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该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运行负有全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须配有安全员。实验室应根据规模,指定至少1名经过定期培训、具备本实验室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有检查、监督责任,负责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并有权力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条 实验室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培训人员,按年度对各单位实验室工作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安全员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并为通过考核的人员发放安全许可证。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各单位实验室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按年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并为通过考核的人员发放安全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有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首次进人实验宝的人员,必须首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通过安全考核并取得所在单位颁发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物实安全检查工作以实验室自查、各单位抽查和学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室至少每月进行1次安全自查,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学校有关部门每学年至少对实验室进行2次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学校年终对各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所有药剂应分类管理与存放。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属学校重点管理、监控和检查的对象。各单位使用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统一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格禁止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接收剧毒品、化学危险品和放射品。
第十六条 使用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等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放射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必须设专柜存放,必须具备“四铁一器”的保管条件,严格坚持“五双”管理措施(两人共同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同时建立相同两本账目、两本账目分别由两人管理和记录),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实时图像监控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并严格执行剧毒品、化学危险品和放射品购买、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建立的危险物品专用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定期对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放射品实验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用途、实验成品处理等情况,实验室主任签宇后存档备查。从事放射性实验的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配备防护装备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品,要求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做好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防范工作。放射性实验室要求地点相对固定,入口处须粘贴放射性危险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为实验室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至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实验宝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二十一条 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必须使用电炉作实验时,须由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烘箱、灭菌锅等设备,不允许无人看守和过夜使用。实验室人员离开时必须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
第五章 生物和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环境不受污染,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各种废弃物,废液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定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销毁处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生物)固、液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细菌、消毒、转基因生物有关的实验,应严格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等管理及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实验纪录。剩余细菌、病毒、转基因生物制品的处理必须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含有放射物、剧毒或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灭菌、净化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小由于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实验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使用登记。不懂操作规程者,严禁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不按标准操作规程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重大事故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或改装; 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应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保密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合理划定保密级别,并按照保密级别对不同阶段的科研成果积极采取保密措施,保密项目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划定参观范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有,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八章 实验室内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电、水、气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各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本人钥匙借予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办理报失或交回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成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排列有序。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四十一条 实验记录是教学、科研活动的真实描述和记载,是实验过程及结果的唯一原始记录。作为教学科研档案的重要部分,各实验室需加强对实验记录的管理,当实验室人员调动(毕业)离开实验室时,需将原始实验记录交回实验室,由实验室统一、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餐、饮水。各实验室需做好人员出入记录,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安装监控和门禁系统,以加强对出入实验室人员的管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如确需进行通宵实验时,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由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间保卫处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教,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个人,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并要求所在实验室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凡被勒令整改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由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及所在实验室相应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