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术管理、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大学章程》《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
(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组成:
(一)教授委员会由学院所属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7-9人,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二)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三)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学院教务或学科科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双重职责;
(二)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交付的相关任务;
(三)学院在实施下列事项时,应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1.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经费配置计划、学科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
2.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人才培养方案及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标准;
3.人才队伍规划及各类引进人才的评价和评审;
4.科研发展规划及学院内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5.教学科研人员业绩评价标准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配合学校学部委员会做好所属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跨学院科研平台、交叉研究机构、重点重大项目和学术团队的谋划及建设;
(五)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完成《内蒙古大学章程》和《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当充分酝酿,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待深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教授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留学院存档备查。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学院发展。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学院发展。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即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