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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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指导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专家组织,是学院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围绕本科教育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丰富,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能积极参加教指委的工作。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由11至15人奇数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并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独立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担任;委员 8-12 名,由不同学科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教学委员会设秘书2名,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提出增补或调整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聘任。

第七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做好教学委员会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组织落实经学院党政联席研究通过的教学委员会议定事项,具体工作由教务办公室主任统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学位点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及人才培养管理过程中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同时监督、指导执行情况;

(四)咨询、指导和审议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激励机制等;

(五)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审议本院新入职青年教师授课资格;

(六)指导建立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监督把关人才培养过程和质量,每年对影响培养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提出建设性建议,审议并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教研教改项目等;

(八)审议学院年度本科教学工作总结和学位授权点建设报告;

(九)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十)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审议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副院长关于学院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针对职责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形成纪要。

第十二条  讨论重大问题时,教学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讨论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事务时,可邀请学生、毕业生代表及班主任(辅导员)列席,并充分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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